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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诗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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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2: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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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中国小诗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国小诗网发起,是一个专业性的文学团体,是联系广大小诗爱好者、诗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中国的小诗事业、传承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机构;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三三公路19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会员学习文学理论,研讨、交流、总结文学创作艺术经验。
(二)组织协会会员开展文化研究、采风、笔会、小诗创作活动, 培训指导小诗爱好者开展学习、创作活动。
(三)以拥有国际刊号的《中国小诗》杂志为协会刊物,展示协会文学成果,为广大小诗工作者和爱好者提供创作平台。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推介活动。
(五)举办多种社会文化服务活动。
(六)文化产品的经营及会员作品出版发行代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交纳会费;
(四)喜欢诗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市中国小诗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小诗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及时反馈个人创作动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同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提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与理事会共同议定;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主席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对协会主席负责,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议定协会刊物《中国小诗》期刊宣传、经营事宜;
(三)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与主席团协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有关事宜;
(四)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 积极向协会缴纳理事费。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身体健康、触犯法纪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协会主席(或2/3以上主席团成员)可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启动对于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协会领导的罢免程序。其主席团会议决定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主席团会议,启动有关动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主席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协会主席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行政、后勤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含理事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理事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主席团,凡未经本协会批准及违规的个人行为与协会无关。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于2011-7-31日中国小诗协会会议通过。
发表于 2011-9-20 18: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祝小诗协会办得越来越好!凉菲因身体不力,请辞超版一职,还望老师理解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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