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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的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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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1: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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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杨刚 于 2015-4-25 22:55 编辑 <br /><br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
原告:摄像机,住地球村
被告:人类,住地球村
案由:被告人类犯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人
利用我的家人与同类,非法
制造绯闻
散播“艳照门”……
为此,我的家人与同类
成了恼羞成怒的牺牲品
被当事人打断手脚,打瞎了
一只眼睛
综上所述,被告人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了维护我类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摄像机
二○一○年十月二日

︷彩 ︷︷乐︷︷
发表于 2010-10-3 08: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刚 于 2015-4-25 22:55 编辑 <br /><br />分享,问好老师!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1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刚 于 2015-4-25 22:55 编辑 <br /><br />    谢谢!还望多批!问好万民兄

々彩 々々乐々々
发表于 2010-10-3 13: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刚 于 2015-4-25 22:55 编辑 <br /><br />摄像机不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它的行为能力完全由人类掌控。所以,人类是罪魁祸首。

“彩 ““乐““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16: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摄像机不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它的行为能力完全由人类掌控。所以,人类是罪魁祸首。
诗爱 发表于 2010-10-3 13:58



    哈哈!是啊!问好诗爱
发表于 2010-10-5 08: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言幽默。节日好!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14: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言幽默。节日好!
梁树春 发表于 2010-10-5 08:43



    哈哈!希望笑过之后,某些人能够好好反省反省,赋予“摄像机”真正的使命与意义!祝“摄像机”好运能胜诉!问好树春兄
发表于 2010-10-5 15: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摄像机来控诉对现实的不满,创意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19: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摄像机来控诉对现实的不满,创意不错。
admin 发表于 2010-10-5 15:13



    谢谢朋友赏读!我希望“摄像机”能被用在关注人类的生存与未来的道上,而不是被用在“无聊的花边事”上!问好朋友
发表于 2010-10-7 17: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的只是泛指人类,没有确定哪一个当事人,为此,本院不予审理,驳回原告。
发表于 2010-10-7 17: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的只是泛指人类,没有确定哪一个当事人,为此,本院不予审理,驳回原告。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9: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的只是泛指人类,没有确定哪一个当事人,为此,本院不予审理,驳回原告。
凉菲 发表于 2010-10-7 17:00



    哈哈!一纸状告天下人!我会继续上诉的!问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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